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