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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