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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