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