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