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