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