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