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