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拟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包括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异议申请的权利等。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