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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