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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