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