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