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处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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