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