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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