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义务。接诊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予救治或者延误救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