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4-01-08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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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应当长期坚持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 第三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地方和... 第四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治安防范,建立... 第五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 第六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本... 第七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按照辖区、部门、单位等建立社会治安责任区,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 第八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健... 第九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组织应当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 第十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条 公安、消防、卫生、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生产... 第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建设、教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 第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掌握信访动态。对可能引发重大社会治安案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 第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根据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违法犯罪教育;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地区... 第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 第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六条 监狱应当做好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劳动教养机构应当做好劳动教养人员的挽救、教育工作,并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刑满释放... 第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做好... 第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尤其是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 第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九条 保安、物业管理等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服务职责,维护单位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军警民联防活动,充分发挥驻豫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武装部门应当依法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群防群治组织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范,...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省、市、县(市、区)设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被追认为烈士的,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享受有关待遇。 公民为维护...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义务。接诊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