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九条 保安、物业管理等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服务职责,维护单位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维护其责任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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