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军警民联防活动,充分发挥驻豫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武装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