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