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省、市、县(市、区)设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及其家属的奖励和救助。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依法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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