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群防群治组织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范,不得参与与维护社会治安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建的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社会捐助等合法渠道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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