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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