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加强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