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化解和疏导民间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