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掌握信访动态。对可能引发重大社会治安案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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