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条 公安、消防、卫生、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上述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流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