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建设、教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旅游、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