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