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按照辖区、部门、单位等建立社会治安责任区,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工作落实,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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