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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