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或者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场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设施,应当定期面向社会举办讲座、报告会、展览会等,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