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及个人开展普及活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培育和推广社会科学普及优秀品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优秀作品出版资助;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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