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