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六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教育培训规划,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身心特点、工作性质,重点开展理想信念、人文素养、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安全常识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