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六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教育培训规划,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身心特点、工作性质,重点开展理想信念、人文素养、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安全常识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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