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组织、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