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重点开展睦邻友善、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对邪教、破除迷信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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