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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