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采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四)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宣讲、咨询、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
(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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