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及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内容与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