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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