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