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四十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