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侵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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