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