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八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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