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九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二十周岁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及时免费出具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