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七条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