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五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三)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操作诊断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分别报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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