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